职业打假:维权还是逐利?市场监管部门为你厘清边界

发布时间:2026-01-05 18:32  浏览量:7

在消费维权领域,“职业打假人”始终是争议焦点。他们中有人精准揪出假冒伪劣商品,成为市场秩序的“清道夫”;也有人借“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沦为扰乱市场的“碰瓷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既要保护合法维权行为,也要规制滥用权利的恶意索赔,今天就为大家厘清职业打假的法律边界与监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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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的“两面性”:

从维权斗士到牟利群体

早期职业打假人以王海等为代表,凭借专业知识揭露水货手机、劣质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1995年王海更是获得中国首个“消费者打假奖”,其行为倒逼商家合规经营,推动了消费环境优化。这类合法利用规则的打假行为,本质是对市场秩序的监督补充,值得肯定。

但近年来,职业打假逐渐呈现团队化、规模化特征,部分群体偏离维权初衷:有的专门紧盯标签字体大小、配料表顺序等非质量问题,以“广撒网”方式批量投诉;有的通过向食品中添加异物、篡改生产日期等方式“制假打假”,敲诈勒索商家;还有的以曝光、复议为要挟,索要远超法定标准的“封口费”,甚至衍生出培训、代写举报信等灰色产业链。这些行为不仅挤占行政和司法资源,更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02

法律红线不可碰:

三类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表明合法维权受保护,但越界行为必追责。以下三类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

(一)敲诈勒索罪。

以曝光违法信息为要挟,强行索要超额财物,若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

通过调包商品、伪造消费凭证等方式制造违法假象索赔,涉嫌伪造证据罪或虚假诉讼罪。

(三)滥用投诉权。

无真实消费记录、购买数量远超合理需求,或反复针对轻微瑕疵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将纳入异常名录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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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导向:

精准区分,刚柔并济

针对职业打假的复杂现状,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保护合法、打击恶意”的原则,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明确界定维权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受全额保护;对批量购买、高频索赔等牟利性诉求,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仅依法保护其退还货款的合法权利。

(二)推行柔性执法。

对标签瑕疵、简单制售未办理许可等轻微违法,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优先适用警告、责令整改,不盲目处罚。

(三)强化联合惩戒。

建立职业索赔人异常名录库,与公安、法院共享数据;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治理合力。

04

给商家与消费者的温馨提示

商家篇:

一是筑牢合规底线,规范标签标识、广告宣传,避免因微小瑕疵被“钻空子”;二是留存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等证据,遇恶意索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切勿私下“私了”助长歪风;三是主动学习“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政策,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篇:

合法维权应遵循“实事求是、合理适度”原则,通过12315平台如实反映问题,提供真实消费凭证;警惕“打假培训”“代索赔”等灰色服务,切勿参与伪造证据、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打假的核心价值在于监督不法经营,而非将法律当作牟利工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坚守法律底线,平衡消费维权与营商环境优化,既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厉打击借“打假”之名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