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内,因与同事发生口角打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5-12-27 05:20 浏览量:13
工作场所斗殴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与实务判断:同事之间因工作原因互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及社保行政部门通常会从以下维度综合进行认定:
若起因涉及工作事务(如工作分配、任务分歧、执行指令等),则满足“因工作原因”的前提;若起因源于个人恩怨(如私仇、生活矛盾),则直接排除“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即使冲突起因与工作相关,若员工A采取过激方式(如先动手、辱骂、使用暴力)解决纠纷,其行为已超出“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范畴,法院通常认定该行为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联;若员工以合法、冷静的方式(如沟通协调、向领导汇报)处理问题,却遭到同事主动攻击,则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若员工主动挑衅、先动手,存在重大过错,即使起因与工作相关,也会切断“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因果关系;若员工无过错(如未还手、未主动挑衅),则不影响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工作时和同事吵架打架受伤,能不能算工伤,主要看“为啥吵架”和“怎么吵的”。如果是因为工作的事,但你先动手或骂脏话,一般不算工伤;如果是因为工作的事,同事先动手打你,你没还手,可能算工伤。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