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新规来了!两高一部明确这些情况必须赔
发布时间:2025-12-26 06:24 浏览量:14
工伤保险的“安全网”正在变得更加宽广而精密,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在变化的工作世界中获得坚实保障。
2025年岁末,一则关乎3.04亿参保人权益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工伤认定中的多个“模糊地带”作出明确界定。
这一新规直面数字化时代的工作变革,为居家办公、上下班途中等多种场景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清晰标尺。尤其是对9000多万参保农民工群体,以及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这层“防护网”正变得越发牢固。
01 政策出台背景:工伤认定二十年迎来最全面调整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开始施行,此前人社部分别在2013年、2016年发布了两份“执行意见”。随着工作形态剧变,传统工伤认定标准面临严峻挑战。
远程办公、灵活就业等新形式不断涌现,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不再局限于固定的厂房、办公室,工作时间也变得更加灵活。与此同时,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
数据显示,工伤保险制度每年为200多万名职工提供保障,这一数字背后是无数家庭的安稳。然而,制度完善永无止境,尤其是在工伤认定领域,长期存在的争议点亟待明确规范。
《意见(三)》的出台,正是立法对实务问题的积极回应。它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工作场所界定,而是更加注重工作实质,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与时俱进的特征。
02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家的边界与工作责任的重新定义
疫情期间兴起的居家办公模式,在此次新规中获得了明确的工伤认定标准。家的物理边界与工作责任的认定,迎来了重新定义。
根据《意见(三)》第九条,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这一规定明确了居家办公工伤认定的两个核心条件:单位安排和工作原因。同时,新规也划清了界限: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争议,新规也给出了明确答案: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一界定体现了工伤认定从重形式向重实质的转变。它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工作场所界定,而是更加注重工作实质,为数字化时代的工作方式提供了适配的保障框架。
03 上下班途中界定:合理时间与路线的弹性空间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直是争议高发区。《意见(三)》对此作出了细致规定,赋予了“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一定的弹性空间。
新规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同时,对无法证明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认定工伤,即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申请人也不能证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这一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避免无限制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04 特殊群体保障:农民工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突破
《意见(三)》对特殊劳动群体的权益保障实现了重要突破,尤其是对农民工和超龄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有力。
对于9000多万参保农民工而言,新规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尽管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部分地区仍以劳动关系不明为由拒绝受理。
《意见(三)》从制度层面破除了维权壁垒,让违法分包企业无法再通过“层层转包”规避工伤保险责任,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依据。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获得进一步明确。在江苏南通的一起案例中,64岁的兰奶奶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历经三年诉讼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办案团队指出:“设定法定退休年龄的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非限制其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2025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这与新规形成呼应,共同构建起更加全面的劳动者保障体系。
05 证据规则明确: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工伤认定新规在证据规则方面更加明确,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门槛。
在工伤认定中,证据留存是关键。无论是居家办公还是通勤途中,都要留存好工作安排记录、沟通凭证、医疗证明等材料,为工伤认定提供支撑。
新规明确了对“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这些情况的认定应当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有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意见为依据,避免了用人单位随意以这些理由拒绝工伤认定。
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意见(三)》第十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这一规定既方便了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又确保了程序公正。
对于医疗损害侵权的情况,新规明确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这意味着工伤认定不受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干扰,保障了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障。
06 企业应对策略:合规管理降低用工风险
面对工伤认定新规,企业需要主动适应,通过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管理制度,从源头减少工伤争议。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新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既包括整体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也包括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对于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对相应工作要求建立申请与审批流程并加强培训及宣传。明确的居家办公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不确定风险,同时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清晰的证据。
在分包管理方面,企业需要规范分包流程,避免违法分包转包带来的法律风险。新规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违法分包转包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发包单位可能需要对分包单位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企业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同时建立工伤事故快速响应流程,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既保障员工权益,也降低企业潜在损失。
07 维权指南:劳动者如何应对工伤争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工伤认定新规的关键点,掌握正确的维权方法至关重要。
注意证据保存。无论是居家办公还是通勤途中,都要留存好工作安排记录、沟通凭证、医疗证明等材料。特别是对于居家办公人员,保存好工作安排邮件、任务分配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提供关键证据。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了解复议和诉讼权利。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规的实施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对于特殊群体,如农民工和超龄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新规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劳动者不再可能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被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08 制度意义:工伤保障迈向更公平更可持续的未来
工伤认定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障制度向更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迈出重要一步。
新规体现了工伤保障理念的重要转变:从单纯强调用人单位责任到构建劳资双方权益平衡的保障体系。清晰规则减少用工风险不确定性;对职工,明确标准提供维权指引,这种双向保障正是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新规还体现了法律回应社会变革的敏锐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就业形态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工作模式逐渐被打破。工伤认定新规正是顺应时代变化和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让“工作”不再被物理空间定义,让“权益”不再因场景变化打折。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工伤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每一项标准都精准落地、每一次认定都公平公正,劳动者才能在权益受损时感受到制度的温度,每一份劳动也才能得到最坚实的保障。
随着新规的实施,我国工伤保障制度将更加契合数字时代的工作特征。当劳动世界的边界不断扩展,保障的边界也在相应延伸。
工伤认定新规的出台,不仅是对近年来工伤争议热点问题的系统回应,也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它为劳资双方提供了更明确的行为预期,让工伤认定更加规范、透明。
对于3.04亿参保人而言,这一新规意味着更全面的保障和更公平的待遇。在变化的工作世界中,这张愈加精密的“安全网”将托起每一位劳动者的尊严与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