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人社“你关注,我关心”(二十)
发布时间:2025-12-22 16:49 浏览量:17
鞍人社4189号2025第1989号,全文1051字,阅读约需1分
员工未完成“军令状”中任务
公司借此无补偿解聘,违法!
案例
为了获取超产奖,王某在公司要求下与公司订立“军令状”,如果他不能在两个月内完成计划任务,公司有权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王某未能完成“军令状”中的任务,公司以此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补偿。王某所在岗位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但公司没有对他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要求他立马“走人”。王某想知道,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分析
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用人单位可以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其中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使用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本案中,王某没有完成“军令状”任务并不在其中。即使“军令状”内容合理,王某也只是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调岗或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王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能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而且,《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无论他是因何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都应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综合上述原因,该公司的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因此,王某可以主张赔偿金或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陈鸿
校对:孔福、李佳桐、潘亦铮、张瑶函
监制: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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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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