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233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缴纳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职业伤害选择医疗机构等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2 17:10 浏览量:6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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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姜先生对其初次鉴定结论书不服,咨询: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答: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案例
2
单位人事祝先生咨询:招用已享受养老待遇但是未满70周岁的员工,其已经在其他用工单位缴纳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现入职到本单位,是否可以再为其缴纳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 《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第十二条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特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从一个从业单位流动到另一个从业单位工作的,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原从业单位与新从业单位都应按规定为特定从业人员缴纳该月的工伤保险费。
案例
3
骑手王女士咨询:遭受职业伤害后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答: 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规定:新就业形态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进行治疗,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医疗待遇,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平稳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治疗职业伤害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