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干货、接地气!这场联合普法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5-12-11 09:46  浏览量:8

近日,朝阳法院与朝阳区总工会、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普法活动。立案二庭干警武鑫蓉受邀前往区工人文化宫,为辖区内百余家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武鑫蓉聚焦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讲解,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善意行使用工管理权。参加培训的HR纷纷表示,授课干货多、接地气,精准纠正了企业管理中对法律认识的误区,今后将自发自觉地提升管理水平,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即劳动者过失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类】协商一致的情形(支付N):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二类】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支付N或N+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支付经济补偿N;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N+1)的则不需要30日预告期。

【第三类】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支付N):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存在以上特殊情况的劳动者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受保护,如果存在过失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就是2N(2倍的经济补偿)。

注意: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审慎、合法、合规,不可随意解除。

N通常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月工资一般指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月工资按职工月平均三倍计算,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何地标准计算?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近年来,朝阳法院与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紧密协作。依托三方构建的“融调解”机制、搭建“三联动、三衔接、三延伸”工作体系,共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机制等。三方在推动裁审交流走深走实、推进劳动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朝阳法院将继续依托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和朝阳区劳动纠纷一站式调处合作机制,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为辖区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