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05 23:59 浏览量:10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5〕3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质量,满足退役军人培训需求,现开展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对象
呼和浩特市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具有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包括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或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其他具备培训资质的社会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一)呼和浩特市内依法设立两年(含)以上、具有相关法定办学或者培训资质;
(二)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实训基地、生活保障等硬件设施;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好,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确定程序
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社会公示”原则组织开展确定工作。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市或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
1.《呼和浩特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认定表》。
2.办学许可或相关培训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民办机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的复印件。
(二)审核。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及实地考察,择优确定。
(三)公示。经局党组研究,对拟定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须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呼和浩特市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
(四)备案。将确定的呼和浩特市承训机构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经审核、公示确定为呼和浩特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的,需与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培训合同方可开展招生及培训工作。
(二)有意愿承训的机构请于2025年12月12日17时前将《呼和浩特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附件:1.呼和浩特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认定表。
2.呼和浩特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标准。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