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请了病假,工伤认定后补发工资以什么时间为准?
发布时间:2026-06-10 14:56 浏览量:1
工伤期间请了病假,工伤认定后补发工资是以工伤认定上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发生工伤之日为准?
网友提问:
网友“火焰”提问:我在一家物流公司做搬运工,
去年11月5日在仓库卸货时被砸伤右脚
。当时公司让我先休病假,按病假工资发。后来工伤认定下来了,公司说要补发我的工资差额,但他们的意思是只补发从工伤认定书上日期到现在的,11月5日到工伤认定书上日期这段时间还是按病假算。
请问法律上到底是以哪个时间为准?
答:以发生工伤之日为准
以发生工伤之日为准,从受伤当日起计算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的期间,其起算点是受伤之日,而非工伤认定结论作出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