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发布时间:2026-04-30 19:15  浏览量:2

4月30日,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宁县街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有限公司“12·22”一起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12月22日18时50 分许,在安宁市县街街道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安宁县街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有限公司“12·22”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生产设备维护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造成 1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操作车辆的当事人(王**)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者及视频监控资料,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察和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还原了事故经过:2025 年 12 月22 日18 时50 分许,在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职教园区理工学院废品处置项目作业现场,项目合伙人兼现场负责人王**在使用抱夹式叉车将废品搬运至货车过程中,当叉车抱夹夹持货物起升至门架顶端时,叉车门架突然向后倾倒,致使驾驶室内的王**被砸伤。现场工人发现后,立即拨打 110 报警及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经确认王**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由于王**(死者)作为废品回收项目现场实际管理者和主要负责人,操作缺乏维护保养且门架紧固部件缺失的抱夹式叉车,导致车辆门架倾覆,被门架连同抱夹及货物向车身右侧倒塌砸伤致死。经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以及技术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王**(死者)未进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理工学院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2.废品处置项目的投资人(喻**)未依法履行投资人的相关职责。未保证废品处置项目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相关生产设备未能及时保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王**,作为废品处置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开展起重作业前未对车辆的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喻**,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有限公司可回收废品处置项目的投资人,未保证废品处置项目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相关生产设备未能及时得到保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议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2.刘*,原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督促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履行到位,建议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3.戴**,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有限公司后勤保卫处处长,对废品处置项目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编辑:冯颜

审核:陈唯一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