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职业健康权益,您真的了解吗?----职业健康知识科普系列(二)
发布时间:2026-04-25 20:13 浏览量:1
职业健康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的重要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当享有的多项法定权利,为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构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上一期我们已经为大家解读了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权、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康复权、工作场所危害知情权、防护设施与用品获得权五项权利,下面我们继续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场景,以问答形式继续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进行解读。
劳动者 依法享有的 职业健康权益 还有哪些?
5. 批评、检举、控告权
问:发现用人单位未落实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危害劳动者健康,我能批评、举报吗?单位会不会因此对我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害自身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用工,劳动者可依法要求单位赔偿。
6. 拒绝违章指挥与无防护作业权
问:领导强令我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进行危险作业,我能拒绝吗?拒绝后单位能辞退我吗?
答: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这是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违章作业,而解除劳动合同、降薪、调岗或给予其他处罚,若单位违规处理,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恢复岗位、补发工资,或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获取权
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我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离职时,我能带走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吗?
答: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个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立完整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记录、应急处理记录等,档案需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劳动者离职时,有权无偿索取自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需如实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不得拒绝、拖延或篡改档案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后续维权、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劳动者需妥善保管。
特殊群体保护权
问:未成年人、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职业健康方面有额外保护吗?
答:有。法律对特殊群体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给予特殊保护: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同时需定期为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避免危害因素影响胎儿或婴儿健康;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禁忌作业,需及时调整岗位。
温馨提示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既享有法定权利,也需履行相应义务:认真学习职业卫生知识、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报告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查处违规行为。三方协同发力,才能切实守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