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吉林省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3 14:07 浏览量:1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着力完善技能评价机制,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强化职业技能评价在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产业发展方面的支撑效能,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切实提升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创业。现就全面推进省内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分阶段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覆盖工作。2026年底前,实现省内高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覆盖;2027年底前,完成具备资质条件的省内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覆盖;2028年底前,全面实现省内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省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经评估论证后,可向本校相关专业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
(一)职业范围。各高等学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对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重点聚焦各地主导产业领域职业(工种)。
(二)认定对象。以毕业年度毕业生为主要认定对象,各高等学校可依申请逐步扩面至非毕业年度学生。鼓励具备条件与资质的高等学校逐步面向社会开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认定等级。各高等学校学生可依据相关职业申报条件,报名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组织实施
(一)应备尽备,应评尽评。教育部门要压实院校统筹管理责任,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建立常态化跟踪调度机制,保障认定工作有序推进。属地人社部门要做好服务保障,对有需求但暂不具备条件的院校,通过指导、培训等方式,帮扶其完善认定条件、提升评价能力。省级人社部门要强化顶层设计,优化目录清单,推动专业与职业精准匹配,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各专业均有对应认定路径。
(二)规范申报,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遴选、谁监管”,各地人社部门参照《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技术评估标准》,指导各高等学校申报,组织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上报省级人社部门。经省级人社部门审定通过后下发备案通知,列入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清单,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备案有效期3年。
(三)统筹支持,稳步推进。各级人社部门要采取措施,在认定机构审批备案、认定计划申报、题库建设、考务实施、证书数据等方面给予工作指导和监管。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宣传、指导、监督、日常管理等工作。学校应成立专门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人社、教育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服务,公开定价。依据《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估备案办法》(吉人社规〔2025〕1号),认定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根据认定标准、地区实际、工作成本等因素综合测算,按照服务性收费管理并公开发布收费标准。各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落实有关要求,向本校学生提供成本价认定服务;鼓励各高等学校职业技能认定机构向本校学生提供免费认定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动高等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作为提升高等学校毕业生职业素养、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明确目标、明晰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通过技能提升,实现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统筹全省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强化政策指导与监督考核;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各司其职、协同落实,形成“省级统筹、属地管理、院校主体”的三级责任体系。各高校要严格遵守“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自身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及所颁发证书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认定过程规范、证书质量可靠。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通过多元化途径,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师生参与,支持学校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认定体系,推动考核内容与专业课程融合,鼓励在校学生积极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性做法,推动形成全省高校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