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堵住监管漏洞 护好集体“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6-03-27 07:34  浏览量:1

3月25日,《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庞大。随着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类型、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原条例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当前管理需要。此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补充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城乡融合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共31条,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为主线,聚焦基层管理痛点,在强化外部监管、创新经营机制、压实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细化乡镇责任 加强关键环节监管

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监督机制缺失、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条例着重细化了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以及资产认定评估、建设工程项目、重大投资、较大举债和审计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

同时,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合同的具体认定标准,确保监管有据可依、尺度统一。

引入职业经理人 提升专业运营水平

为破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鼓励引入市场化、专业化力量。

条例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用职业经理人、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提升资产运营效率。

同时,支持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资产评估与审计。这些措施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从传统经验型向专业化、规范化转变。

明确法律责任 严防摊派与“不公开”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增设了罚则,体现责罚相当。

一是减轻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条例明确,对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款物、购买保险、提供担保、摊派费用,或要求其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提供配套资金等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保障成员知情权与监督权。针对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和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违法行为,条例增设了相应罚则,确保集体资产在阳光下运行。

细化扶持措施 强化金融与用地保障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反映的融资和用地难题,条例细化了政府扶持措施。

在金融支持方面,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费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和贷款利率优惠。同时,强调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资金用途的尽职核查义务,并明确其贷款资金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严控债务风险。

在用地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优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建设用地。此外,条例还明确支持探索碳汇项目开发、碳排放权交易等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数字化赋能 推动管理智慧化

条例明确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数字化智慧化管理系统建设使用,推动资产清查、台账管理、流转交易等环节实现线上化、可追溯,为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技术支撑。

该条例的施行,将为我市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何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