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只是“劝架”,为什么要砸碎人家的镜子?
发布时间:2026-03-26 10:03 浏览量:1
hi,我是胖胖。
继前些日子写过的那些事之后,很多司空见惯的社会百态继续在我们眼前上演。
我也相信我们这一代人可以见证很多东西,我们今天所经历的一切,单独来看可能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琐碎插曲,但当这样的事件一再重复,当我们开始能够预判每一次的走向和结局,就会发现那些被我们称作偶然的事件,其实都遵循着某种必然的逻辑。
我们都在见证。
一则新闻:
3月20日中午,肖某等人聚餐饮酒后来到他的理发店,肖某要求理发,唐先生看他喝多了,让他等一下。
肖某张嘴就骂人,骂得难听,继而追打唐先生,砸坏店里两块镜子。
监控显示唐先生在街上被追逐,“满大街追我,嚷嚷着要打我”。
这是唐先生的表述。
通报则不同:
肖某是在劝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导致肢体冲突。
这个表述巧妙地改变了整个事件的性质——肖某从主动施暴者变成了试图调解纠纷的第三方,冲突变成了双方的“互殴”,责任被模糊化、平均化了。
到这里,说说几点看法:
通报和唐先生表述不同,这里存在叙事角度的差异,他们掌握的话语资源从一开始就不对等。
唐先生可以提供监控录像,可以向媒体陈述,但最终的盖棺定论却有所不同。
还有,劝架二字也耐人寻味!这里暗示着肖某本来是局外人,是出于好心介入的调解者。
但根据唐先生的陈述,肖某本身就是冲突的一方,是他的哥哥的酒友。
这种叙事上的转换,将一个醉酒闹事的人员包装成了一个善意的劝架者,将他的暴力行为淡化为口角导致的肢体冲突,就好像这只是一场旗鼓相当的争吵,而不是一场追打和砸店。
所以,孰对孰错?公道自在人心。
我们无法确定哪个版本百分之百准确,但可以确定的是,叙事权方面,双方的资源并不对等。
二是,之所以引发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肖某的身份,如果肖某只是一个普通人,这起冲突很可能就停留在调解层面,不会引发舆论关注。
正是因为他的身份,工作日中午饮酒,醉酒后闹事,这个事件才具备了公共性,它触及了一些规范问题,触及了身为在他们那个职位的行为准则问题。
我注意到通报中有一个措辞:“涉事人员均无明显伤势”。
隐含的内容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可能存在可以从轻处理。
但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伤势的严重程度,而在于肖某在工作日饮酒、醉酒闹事、追打他人、损坏财物。
即便没有造成身体伤害,这些行为本身就已经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
在我看来,无论是什么身份,身份不应该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而应该成为更高标准的要求吧?
倘若一个妄称“服务者”的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暴露出傲慢、暴力、不把他人当回事的真实面目时,我们看到的是这个身份的反讽。
甚至,那些声称自己是“服务者”的人,在很多时候享受的却是被服务的特殊。
就这事而言,我看到的不是平等。
3月20日,唐先生报警,做了笔录,进行调解。
但直到3月23日,肖某一直不理,唐先生不得不选择曝光此事。
3月24日,媒体报道引发关注,25日,联合调查组迅速发布通报。
那些没有被曝光的呢?那些没有引发舆论关注的呢?那些当事人不懂得如何利用媒体、不会使用互联网的呢?他们的遭遇是否就永远沉没于暗处,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难不成只有当事情闹大了,影响了形象,才会真正重视起来?
通报最后一句话:
对肖某工作日饮酒等行为正在进一步核查处理中。
我要说的,工作日饮酒只是行为之一,还有追打他人、损坏财物、扰乱秩序,但通报选择性地只强调了最容易量化、最容易处理的工作日饮酒,不免有些掩饰!
就肖某而言,他仅仅只是“服务者”,这是他从事这一行必须履行的承诺。
但有时候单纯的口号式承诺是靠不住的,任何人都可以做出漂亮的承诺,承诺本身不能保证什么,因为承诺是自我约束,而人性往往趋向于放松约束、扩大权限。
能够保护他人利益的,不是对他人的承诺,而是对这些承诺者自身的限制。
每一个小事都不是孤立的,它们都是某种更大的结构性问题的表征,如果我们没有见微的能力,就更难窥见全貌。
只有当他们被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只有当他们的行为被明确的规则约束,只有当违规的代价足够高昂,他人才能真正得到他们本应得到的。
这个得到,不是作为恩赐,而是作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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