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出炉!可通过随申办线上申请→

发布时间:2026-03-17 17:26  浏览量:1

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介绍,2026年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3月1日起正式落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考取证书后,能在“随申办市民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服务在线申请补贴啦!

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2026 年)

线上申请指南

在“随申办市民云”(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首页搜索栏中输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应用服务”中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事项进入申请界面。

第二步

点击需要申请的证书信息,确认补贴金额、补贴比例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如需修改银行账户信息,可点击【修改】按钮维护银行账户信息。

所属区默认以户籍或社保缴纳所属区自动显示,如为空白,可点击“区”旁边的空白处进行选择。

输入联系手机,点击【获取验证码】,收到验证码短信后,输入验证码,勾选“我已阅读并承诺”,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

阅读个人承诺及告知事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

输入人社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定】,系统提示“申请成功”即完成申请。

线下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毕业学年学生、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内),线下通过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

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士兵;

(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6)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项目(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为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并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为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项目类别和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重点支持项目(A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950元/人,中级工(四级)2600元/人,高级工(三级)3250元/人,技师(二级)39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55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1000元/人。

急需紧缺项目(B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700元/人,技师(二级)32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7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其它补贴项目(C类)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补贴标准为800元/人,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四)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补贴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获证起持续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下同)满6个月的,可按补贴标准的8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4.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本市户籍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2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6.参加技岗匹配项目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申请补贴时需处于在沪就业状态,并提供在相应技能岗位就业的材料。

7.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1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8.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成绩优异晋升高一等级、国(境)外证书比照发证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特别规定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女性可放宽至60岁)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且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在本市养老、家政行业用人单位的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岗位就业(含证书核发时已在岗)且连续就业满6个月的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民政部门的“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的“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具体规则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