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普 │ 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这些权益要记牢
发布时间:2026-03-10 17:04 浏览量:1
职场女性的职业健康保护需引起大家高度关注
特殊时期有特权,劳累风险要远离
01
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作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5℃)、冷水作业(接触冷水温度≤12℃),以及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且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避免引发妇科疾病或身体不适。
孕期保护:
严禁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高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作业分级三级及以上高温作业、密闭空间作业、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强度超过90分贝的噪声作业、强烈振动作业,以及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得克扣工资或按事假处理。
哺乳期保护:
用人单位需避免哺乳期女职工接触铅、汞、苯、有机磷、有机氯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防止毒素通过乳汁影响婴幼儿健康;应合理安排哺乳时间,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02
产假待遇不能少,休息恢复是权利
基础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等)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胎加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这些工作咱不做,法律为你撑腰杆
03
女职工禁忌从事: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矿山井下作业(含煤矿、非煤矿山井下采矿、隧道开凿等)。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额外禁忌从事:
接触有毒化学物质(如铅、汞、苯、氰化物等)、高气压作业、潜水作业、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处理等可能危害自身及胎儿、婴幼儿健康的高风险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有权拒绝违规安排。
04
健康监护要重视,单位责任要履行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书面告知岗位职业病风险,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依法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对发现的健康问题的女职工及时调整岗位或安排治疗,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权益受损别沉默,维权渠道记清楚
05
遇到侵权(如安排禁忌劳动、克扣产假工资),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法律会护你周全!
职业健康是自己的“本钱”,
遇到不适及时说,
合法权益大胆护,
工作健康两不误!
内容摘自——《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供稿: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所/郑卉 杨亚轩 董秋颖
编审:王晶辉 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