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4 21:42 浏览量:1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职学校,厅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养“良匠之师”,省教育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25年8月29日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学习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要求,以提高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为核心,提高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占比,大力提升职业教育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为实现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
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职业教育教师成长规律,建立适应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构建“双师型”教师分级评价体系。各职业学校形成特色鲜明、分层分类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发展模式。
二、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下同)。
(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对象分为校内专业课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两类。
1.校内专业课教师:从事专业理论与专业技术(实践)课程教学的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在符合认定条件下可参照实施。
2.校外兼职教师:现在企事业单位任职或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经学校正式聘任且到校兼职任教的人员,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认定标准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出现师德失范、违规违纪,或申报材料中存在伪造资历、经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
(二)“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各层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参见附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三)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依据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山西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设立山西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
(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组建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职业学校专家(副高级以上职称)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作为认定机构,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须重新备案。认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开展认定,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认定质量。
(三)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双师型”教师电子证书模版并统一编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资格认定,有效期满,由“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参照认定程序对“双师型”教师资格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复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建立全省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人才库。
(四)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各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要求。
五、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个人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教师所在学校依据本地本校认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初步审查;申报人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填写申报人承诺书。
(二)组织认定。各地各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审查评议。评议认定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审核确认,建立“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三)复查备案。各地各校应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诊改与复核机制,对认定机构认定通过人员名单进行检查复核后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颁发证书。学校应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认定管理。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认定程序,落实工作举措,认真做好“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制度建设、组织动员、评审认定、宣传引导等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强化督导评价。各地各校要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省教育厅将在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高水平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优化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中,把“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解读: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并要求各省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山西省教育厅制定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附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旨在大力提升职业教育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为实现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个部分,对总体要求、认定范围、认定标准、组织实施、认定程序和工作要求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锚定工作目标。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职业教育教师成长规律,建立适应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构建“双师型”教师分级评价体系,大力提升职业院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二是明确认定范围。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下同)校内专业课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均可参与认定。
三是严格标准要求。建设分层分类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体系。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各相关认定主体要制定不低于省级的认定标准。
四是加强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本地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五是规范认定程序。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复查备案的程序具体实施。建立健全公示公开、抽查复查等制度,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六是强化激励引导。通过规范认定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督导评价,指导各地各校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细则,强化“双师型”教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三、《认定标准》主要特点
《认定标准》共十一条,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认定对象有区分。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对中职、高职(包括专科和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校内专业课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认定分别做了规定。
二是认定条件有层次。以师德、能力、业绩为导向,认定标准涵盖“基本条件”—师德、教育教学能力、专业建设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破除“五唯”和单一赛道,推动教师全面发展。
三是认定标准有梯度。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初、中、高三级有梯度,中职、高职有梯度,构建分层分类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发展模式,更具激励引导性。
编辑:贾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