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发放前离职,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吗?

发布时间:2026-02-10 20:31  浏览量:1

鲁法案例【202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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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除了工资之外,还有加班工资、提成、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等。在岗工作时,兢兢业业,然而离职后,用人单位却迟迟不发奖金,怎么办?

案情简介

王某2023年3月到某职业技术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担任2021级医药一、二、三班老师,这三个班级的学生均是参加2024年春季高考的高三学生。2024年1月,学校为提高教学质量,制定并颁布了《2024年首届高考奖励方案》,对高考上线人数达标、超额完成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奖励细节发放到高考中有贡献的教师,奖金于2024年教师节前后发放。

在公布了春季高考成绩并划定分数线后,2024年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后学校同意离职。按照上述奖励方案,王某所授课的三个班级,应获得奖金15994元。学校认为王某离职,已经不再是学校的教师,不予发放奖金。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5年1月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应予发放奖金。学校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付奖金。

法院审理

王某与某职业技术学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学校制定的《2024年首届高考奖励方案》明确约定,对高考上线人数达标、超额完成任务的教师,于2024年教师节前后发放奖励。王某在2024年7月离职时,已经完成年度教学任务,且学生离校,高考成绩已经公布。学校主张王某因离职不应享受奖金,未能证明必须是在职教师才有资格领取奖金,经查明,王某已经实际完成年度教学任务,学生成绩优异,符合领取奖金的条件,因此,判决由学校支付王某高考奖金15994元。判决作出后,某职业技术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而非企业单方给予的福利,只要劳动者在对应的劳动期间内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劳动,并且符合奖金的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不应以其离职为由拒绝支付。本案中,高考结束后划定了分数线,按照公布的高考成绩,王某授课的三个班级学生根据成绩,高考上线人数已经固定,学生离校。此时,王某完成了全部年度教学工作,虽然在发放奖金前离职,但确实付出了辛勤的教学工作,按照学校制定的奖励方案,理应获得奖金1599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