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法院对驾考作弊案发出“职业禁止令”

发布时间:2026-01-31 02:39  浏览量:2

“科一科三考试包过,轻松拿驾照”这样的承诺,对于屡考不过的学员来说,无疑是充满诱惑的。然而,这看似轻松的“捷径”背后,却隐藏着一条精心设计的违法犯罪链条。在长汀,一家驾考理论培训机构勾结驾校教练,将严肃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变成了牟取暴利的“作弊流水线”,通过组建“答案传送链”,长期组织考生在考试中作弊。这一期的《热案大家谈》,为您揭开这起组织驾考作弊案的重重内幕。

年近五十的王大伟(化名),一直梦想着考取驾照,开上货车,摆脱繁重的体力活,然而,科目一理论考试对文化水平不高的他来说,成了一座无法翻越的大山。

一直卡在科目一理论考试,让王大伟彻底没了信心,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找到了一个隐秘的门路。

就这样,通过驾校的教练牵线,王大伟找到了这家小有名气的驾考理论培训机构,驾培机构老板信誓旦旦承诺“考试包过”,王大伟咬牙支付了一万元钱。科目一理论考试当天,他怀揣着秘密装备,忐忑不安地走进考场。

而像王大伟这样,在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的“运作”下,通过非正常手段顺利过关的学员远非个例。一条由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驾校教练构成的“作弊产业链”早已形成。

然而,天天考场走“捷径”,注定是要翻车的,在一次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了异常。监考人员在监考的时候,发现一名考生神情紧张,动作僵硬,疑似作弊,经检查,在考生身上发现了纽扣摄像头、耳机等作弊设备。

经查,2023年5月开始,该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伙同他人,购买了专业作弊器材,通过驾校教练招揽生源,利用学员对理论考试的焦虑,提供“考试包过”的增值服务,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到案后,在铁证面前,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夫妻和3名驾校教练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审理认为,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伙同驾校教练,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驾校教练明知故犯,为作弊提供生源,是从犯。

最终,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名驾校教练被判处有期徒刑,部分人员缓刑,并均被判处了罚金。驾考作弊,不仅践踏法律,更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形炸弹”,隐患巨大!法院在判决中同步发出了“职业禁止令”。

问题1: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驾考理论培训机构老板兰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另外三名教练为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了生源,构成犯罪共犯。该如何界定该罪名中 “情节严重” 的具体标准?为何三名教练介绍生源、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问题2:

在本案判决中,除了刑罚处罚,还对缓刑人员发出 “职业禁止令”,禁止从事驾培相关职业。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适用“职业禁止令”?本案作此判决的法律考量是什么?

问题1:

部分驾考学员因文化水平低、考试焦虑而寻求 “包过” 服务,这一需求背后反映出当前驾培行业监管、驾考理论培训中存在哪些短板?

问题2:

本案中,本应作为学员“引路人”的教练和培训机构,却成了作弊的组织者和帮凶,严重破坏了职业伦理和社会信任。那么,能否从完善相关法律、优化驾考制度培训模式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入手,从源头上减少作弊诱因,进一步筑牢驾考公平与道路安全的双重防线?

问题1:

驾考作弊不仅违反法律,更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 “隐形炸弹”,从法理层面看,这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哪些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问题2:

从法学研究角度看,本案的判决特别是职业禁止令的适用,体现了怎样的法律政策导向?这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以及社会治理有何启示?

方向盘上无捷径,驾考包过 “驶” 不得!这起驾考作弊案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驾校教练沦为作弊推手,既践踏考试公平,更给道路安全埋下隐患。唯有多方协同发力,守护驾考公平底线,才能筑牢千家万户的出行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