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十三期:盗刷医保卡、倒卖药品,一名医师的职业“迷途”与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26-01-27 16:56 浏览量:2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侵蚀、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守护健康的白衣战士,医师本应恪守职业道德,但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5年,我市查处的一起医师盗刷患者医保卡、倒卖药品的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一条来自公安的线索2025年8月7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市公安局转来的《公安风险提示函》。函中反映,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裴某涉嫌盗用患者医保卡,超量开具药品后私下售卖牟利。卫生健康部门随即介入,与公安机关协同开展调查。经查,裴某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盗刷特困人员医保卡:在特困人员黄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2023年分两次使用其医保卡,超量开具金水宝胶囊12盒、复方丹参滴丸25盒。
违规收受并转卖药品:违规接受其他3名已故患者家属“赠与”的金水宝胶囊16盒、复方丹参滴丸35盒。
非法倒卖牟利:将上述来源不合法的药品合计(金水宝胶囊28盒、复方丹参滴丸60盒),私自出售给某药店店员付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元。
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
裴某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业便利侵害医保基金和患者权益的案件。
(一)违法性质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财产权: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医保卡,首先侵犯了患者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同时盗用了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或统筹基金额度,侵害了患者财产权益。特困人员医疗保障本是社会托底政策,其行为影响尤为恶劣。
违反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超适应症、超量开具药品,并将从非法渠道获得的药品进行销售,扰乱了正常的药品流通和管理秩序。
违反医师职业道德与法律义务:其行为完全背离了医师“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将治病救人的工具变为牟利的工具。
(二)法律适用解读
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本案中,裴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患者医保卡信息及药品,并通过倒卖“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特征与该法条的禁止性规定完全吻合。
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该处罚既体现了对其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惩戒,也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其违法所得被全额没收,并处以较重罚款,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案件启示与警示
此案虽已办结,但留下的警示深远:
对医务人员而言:法纪红线不可触碰。医师执业资格不仅是行医的许可,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约束。任何将处方权、患者信任变为牟利工具的行为,都是在自毁职业前程。此案表明,卫健部门对此类“蛀虫”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对医疗机构而言:内部监管必须筑牢。本案暴露出相关机构在医保卡使用管理、处方审核、医德医风教育等方面存在漏洞。医疗机构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特别是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审核与稽核,切莫让内部监管流于形式。
对患者与社会而言:警惕权益被侵害。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医保凭证,不随意交由他人使用,定期查询医保消费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举报。全社会应共同监督,筑牢医保基金的安全防线。
对监管体系而言:协同作战至关重要。本案的成功查处,始于公安机关的风险线索移送,成于卫生健康部门的专业调查与行政处罚,是行刑衔接、部门联动的典型范例。
未来,仍需加强卫健、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秩序的更大合力。医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不容丝毫侵犯。
此案再次昭示:无论是谁,只要将黑手伸向医保基金和群众利益,都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