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程

发布时间:2025-11-22 10:19  浏览量:2

http://image1.hipu.com/image.php?url=YD_cnt_209_01oxcE1TUkdT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108号 )明确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5-0140017。微信 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予以转发供参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程》的通知

鲁劳发(1994)310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程》,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程

第一条为有利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包括高级技师、技师职务以及技术等级和岗位资格等)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和综合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经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建立的鉴定所,按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中规定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条鉴定所的标牌名称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职业技能鉴定所·山东省劳动厅定点”或“职业技能鉴定所·××市(地区)劳动局定点”三种。前两种由国家劳动部或省劳动厅制发;后一种由市地劳动局按照省劳动厅统一的规格制发。(后两种标牌式样见附件一)

第五条鉴定所的印章由批准设立该所的劳动行政部门制发,其名称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省直类别序号)”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省直类别序号)”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所·(市地类别序号)”,类别序号由类别和序号两部分组成,其中类别为省直(鲁00),济南(鲁01),青岛(鲁02),淄博(鲁03),枣庄(鲁04),东营(鲁05),烟台(鲁06),潍坊(鲁07),济宁(鲁08),泰安(鲁09),威海(鲁10),日照(鲁11),莱芜(鲁12),滨州(鲁13),德州(鲁14),聊城(鲁15),临沂(鲁16),菏泽(鲁17);序号分别由省劳动厅或市地劳动局按三位数字排列。类别和序号间用横杠(“—”)隔开。如省直可编为“鲁00—×××”;烟台市编为“鲁06—×××”等(印章式样见附件二)。此印章仅作以下用途:

(一)鉴定结果通知书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用印;

(二)技术等级证书用印;

(三)其他有关鉴定所事务的用印。

第六条鉴定所的收费和向鉴定中心缴纳的鉴定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团体或个人,在鉴定所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后,按照该鉴定所的安排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每次鉴定完毕,向同级劳动部门进行汇报,并向鉴定中心写出鉴定报告(抄报批准建所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结果通知单,连同理论考试卷、技能操作评分表等基础资料报同级鉴定中心,由其审定后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分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试题的采用按以下办法执行:凡国家统一编制了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的工种,一律采用国家题库试题;国家尚未统一试题的工种,一律采用省题库试题。在未完善试题库前,由省鉴定中心会同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进行命题,经省劳动厅审查批准后,由相应的鉴定所用以考试(考核)。

第九条试卷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各市地鉴定中心应在开考前7天将所需试卷数量报省鉴定中心,以便安排印制试卷的提取按以下办法执行:省鉴定所在开考前1天到省鉴定中心提取;市地鉴定中心在开考前3天到省鉴定中心提取;市地、县鉴定所在开考前1天到市地鉴定中心提取。

试卷取回后要锁入保险柜,指定专人保管。开考前试卷袋启封必须有2名以上考评员在场。鉴定所管理人员以及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鉴定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违纪和泄密现象。如发现试卷泄密,应及时报告省劳动厅。同时,按省劳动厅的安排到试题库换取新的试卷。

第十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鉴定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以上资格的人员经鉴定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后,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一条鉴定所应设立考务组和按规定建立考评委员会。考务组负责考场的安排、监考、阅卷、考核仪器设施的准备、成绩统计等工作;考评委员会负责考核或评审,其成员由取得劳动行政部门资格认可的考评员组成。单一行业的考评委员会一般设在鉴定所,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建立;跨系统、跨行业(如省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考评委员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另行组建。

第十二条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考评初、中级工的5至7人;考评高级工的7至9人;考评技师的13至15人;考评高级技师的15至17人。

第十三条鉴定所每个工种每次参加考评的考评员的配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专业理论考试每个考场,考评员不得少于2人;实际操作考核对每一个考生进行评分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建立考评员考评回避制度。考评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该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考评员为任课教师的,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鉴定所应制定严格、完善的鉴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