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占比不低于30%: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6 08:30  浏览量:1

近期,应急管理部公布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的人才配置、资质管理及执业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该意见稿特别强调,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中,全职技术人员里,持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此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需不低于50%,而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则要求不低于30%。这一标准凸显了对专业人才结构的高要求。

**为何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此办法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

1. **响应国家安全生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生产,亟需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执业行为,解决当前安全评价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为安全生产筑牢坚实的技术防线。因此,修订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2. **适应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变化及法律修订**:“安全评价师”已正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这直接要求安全评价机构的人员资质条件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显著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修订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强化制度层面的刚性约束。

**修订草案核心内容聚焦三大方面**

1.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要求更加清晰明确**:

* 对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全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少于30%。

* 同时,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比不低于50%,高级职称人员占比不低于30%。

* 这里的“全职技术人员”特指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本行业拥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

* 技术负责人不仅需要具备高级职称,还必须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且拥有至少八年的相关工作经验。这充分体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行业内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

2.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大**:

* 若在申请资质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面临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后果,同时给予警告,并且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 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将依法撤销其资质,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单位,若有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

*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挂靠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出具失实报告的机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对于情节更为严重的出租资质、挂靠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处罚将更为严厉:不仅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技术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

* 要求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机构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综合信息、现场作业的图像影像资料、检测检验报告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部分按相关规定处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明确细化了禁止性行为,包括严禁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严禁挂靠、严禁转包项目以及严禁将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分包等。

随着“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退出,注册安全工程师已全面接替其角色,成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领域的核心专业力量。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无疑将进一步提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