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九条解析
发布时间:2026-01-05 07:06 浏览量:9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九条明确: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该条款围绕 “督查人员队伍建设” 构建了 “素养标准 + 培训保障” 的双重体系,既为督查人员划定 “准入门槛” 与 “行为底线”,又通过培训机制确保队伍能力持续提升,是保障督查工作质量的 “人才基石”。
从素养标准看,条款采用 “综合素质 + 职业操守” 的双重维度:“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法律素养” 是对督查人员的核心能力要求 —— 政治素质确保督查工作始终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同频共振,不偏离政治方向;工作作风要求督查人员务实高效、力戒形式主义;专业知识(如政策解读、数据分析能力)与业务能力(如调查取证、沟通协调能力)是开展督查的核心支撑;法律素养则保障督查行为合法合规,不侵犯被督查对象权益。“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是对督查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求,其中 “秉公持正” 避免督查受人情关系干扰,“清正廉洁” 防范权力寻租,“保守秘密” 保护督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共同筑牢督查人员的 “道德防线”。
从培训保障看,“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是提升督查人员素养的重要途径 —— 政治培训强化理想信念,理论培训提升政策解读能力,业务培训聚焦督查流程、方法技巧,三者结合确保督查人员既能 “站稳政治立场”,又能 “掌握专业方法”,为高效履职提供能力支撑。
在实践中运用该条款,需围绕 “素养把关、培训赋能” 两大核心,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 “督查人员素养评估机制”,政府督查机构在选拔或抽调督查人员时,需对照法条素养标准制定《督查人员选拔评估表》,从 “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专业背景、法律知识、职业操守” 五个维度进行综合考察:政治表现通过党组织鉴定、日常政治学习情况评估;工作实绩参考年度考核结果、既往负责项目成效;专业背景与法律知识可通过笔试或面试核查(如测试政策理解、法律条文应用能力);职业操守通过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事评价等方式了解,确保选拔的督查人员符合素养要求,避免 “能力不足” 或 “操守存疑” 者进入督查队伍。
二是构建 “分层分类培训体系”,政府督查机构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 “政治培训 + 理论培训 + 业务培训” 分类设计课程:政治培训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采用专题讲座、研讨交流形式,每年不少于 2 次;理论培训围绕最新政策文件(如国务院重点工作部署、行业领域专项政策)、督查工作理论开展,帮助督查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导向;业务培训采用 “案例教学 + 实操演练” 模式,重点培训督查方案制定、调查取证技巧、督查报告撰写、突发事件应对等内容,例如通过模拟 “企业投诉政策落实不到位” 的督查场景,让督查人员实战演练访谈、核查流程,提升业务能力,年度业务培训时长不少于 40 学时。
三是建立 “培训效果跟踪机制”,培训后通过笔试、实操考核、督查工作实绩评估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对考核不合格的督查人员,暂停参与督查工作,待补考或补训合格后再重新启用;将培训效果与督查人员评优评先、参与重大督查任务的资格挂钩,激发其学习积极性,避免培训 “走过场”。
政府督查机构、督查人员需从 “从严管理、自我约束” 角度践行守法要求,确保督查队伍专业、廉洁、高效。对政府督查机构而言,首先要严把 “人员入口关”,不降低素养标准选拔督查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录用或抽调,避免 “凑数式” 组队;其次要落实培训责任,不敷衍对待培训工作,按年度计划足额开展政治、理论、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内容贴合督查实际需求,不搞 “形式化培训”;最后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督查人员行为台账》,记录督查人员履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对违反职业操守的(如接受宴请、泄露秘密)及时约谈提醒,依规追责,确保队伍纪律严明。
对督查人员而言,首先要强化 “自我提升意识”,主动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文件与法律知识,在督查实践中锤炼业务能力,不满足于 “过得去”,追求 “过得硬”;其次要严守 “职业操守底线”,督查中不偏袒、不徇私,不接受被督查对象的礼品、宴请或有偿服务,对督查中接触的秘密严格保密,不擅自对外透露;最后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督查机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监督,同时欢迎被督查对象、社会公众对自身督查行为提出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回避、不抵触。通过政府督查机构的 “从严管理” 与督查人员的 “自我约束”,共同打造一支 “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 的督查队伍,为政府督查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