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歧视原则贯穿于残疾人就业全过程,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发布时间:2025-11-21 03:20 浏览量:2
一、什么是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指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能够平等地获取就业机会、参与工作、获得报酬和职业发展。具体而言:
1.平等获取就业机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获取就业信息、参与招聘选拔的权利。
2.平等的劳动条件: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残疾人应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
3.平等的薪酬待遇:残疾人提供相同价值的劳动时,有权获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薪酬。
4.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包括培训、晋升、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二、什么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1.招聘阶段: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平等对待残疾员工,在薪酬待遇、工作条件、晋升机会等方面不能差别对待。
3.解雇阶段: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什么是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在不过度增加自身负担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调整和支持,以消除或减少残疾对残疾人参与工作的障碍,使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就业和职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四、合理便利包括哪些?
合理便利的具体措施通常包括:
1.工作环境调整:无障碍通道改造;工位合理布局;照明、声音等环境因素调整。
2.工作设备与辅助工具:为视力障碍者提供屏幕阅读器、盲文键盘;为听力障碍者提供助听器、视频会议字幕设备;为肢体障碍者提供适配的工作台、座椅。
3.工作安排调整: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职责;远程办公可能性评估。
4.培训与支持: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培训方式;安排工作指导和支持。
五、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支持与扶持?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常见的支持和扶持有:
1.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2.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3.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4.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6.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7.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什么是最常见的、保障最全的用工模式?
是“标准劳动关系”,也就是常说的全日制工作。
它的核心特点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七、维权通道
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12333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全国税务咨询热线:12366
公安报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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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或户口所在地、求职所在地
残联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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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需说明,根据现行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