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某汽车4S店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发布时间:2025-12-11 12:58  浏览量:7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汽车4S店)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认该汽车4S店存在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被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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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认

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对该汽车4S店进行检查,其二层设有钣金、喷漆、机修三大作业车间,钣金工李某某、喷漆工邢某某正在作业。检查中,该汽车4S店仅能出示2023年7月26日11名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无法提供2024年度在岗体检报告。通过询问企业受委托人朱某某及员工李某某、邢某某,2023年体检的11名员工中3人已离职(于2023年在岗体检后3个月内离职),其余 8人(喷漆1人、钣金2人、机修5人)持续接触危害因素(甲苯、二甲苯、噪音),2024年无新入职接触危害员工。其承认该汽车4S店2024年未按规定组织上述8名员工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最终确认该汽车 4S店存在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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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汽车4S店警告,并处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