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08 17:03 浏览量:14
读者来信
今年11月初,我到一家印刷公司担任印刷操作员。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入职后,公司收取了我的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试用期间,我感觉该公司各方面条件较差,便想辞职。可公司负责人说,公司在我身上花了不少钱,包括招录费用、岗前培训费用及配备劳保用品等,如果想离开,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否则不予返还毕业证等证件。请问,我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专家解答
该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其次,用人单位无权随便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双方订立有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后,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辞职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只要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当然,辞职时要遵守程序性规定,即应当遵守法定的30日或3日预告期,否则,会因构成违法而面临不利后果。
由于尚在试用期内,你只要提前3日通知公司,3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解除,无需获得公司的同意。公司以在你身上投入一定费用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毫无法律依据,你有权拒绝,且可以在辞职后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回自己的相关证件。